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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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谁该当责却成难题
本报记者

  本报讯 绍兴的唐女士最近比较烦,由于楼上房子的下水管出现裂口而引起漏水,致使其楼下的营业房大面积渗水,装修受损。而这些损失却无法找到相关人可以索赔。
  唐女士1999年购买了一间位于绍兴鲁迅东路335号营业房,并开设了茶室。2001年下半年,她发现天花板出现漏水现象。唐女士多次就漏水问题向楼上住户交涉未果。唐女士的茶室被迫停业。之后,唐女士向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楼上住户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
  越城区法院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房屋渗水原因进行了鉴定,认定唐女士房屋的渗水源自205室住户屋内,渗水的原因是下水管存在缺陷而产生裂口,2楼以上住户的下水从裂口处漏出。今年5月10日,越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5室住户于判决30日内修复其卫生间内漏水的下水管道,并赔偿唐女士损失6200余元,修复费用由205住户承担。
  之后,唐女士和205室住户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5住户入住后未对下水管及周围附属物进行改动和装修,所以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唐女士可向开发商主张赔偿。205室住户不承担责任。
  唐女士认为,向开发商索赔是不可能的。因为开发商是一家外商(香港)独资企业,因2002年未参加工商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早已人去楼空。另外,由于漏水的水管在205室内,唐女士若要向开发商提起诉讼,作为原告的法律主体资格也成问题。
  目前,唐女士已向法院要求再审。